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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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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平远县八尺镇酒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平远县八尺镇酒业协会是经平远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由八尺镇境内从事酒类生产及流通的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八尺酒业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规范生产、流通市场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保证排污达标,保护八尺生态环境;促进八尺酒业做大做强,共同振兴八尺酒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平远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平远县八尺镇老八尺酒厂内。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任务是:

(一)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广大消费者,开拓市场,促进行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壮大镇域经济。

(二)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通过严格的生产标准,保证酒品质量安全。同时协助政府部门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行行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四)指导和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帮助会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助会员企业健康成长。

(五)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开展节能降耗,按照酿酒业环保标准,监控酿酒废弃物和污水等的排放,保护本地的生态环境。

(六)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七)以各种形式为会员提供信息、业务开发、商品交流、品牌宣传等各项服务,开展企业间同行和相关行业的国内外交流。

(八)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一)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在八尺镇境内从事酒类生产及流通的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媒体及个人,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三)个人会员应在酒类生产、管理、经营、科研、技术等方面有专长或贡献。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申请书;

(二)对符合条件者,通过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申请人缴纳当年会费后,由协会颁发“平远县八尺镇酒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九条  将会员按照生产类和流通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生产类会员:会员按标准采购、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排污、按标准检测、按标准销售。

(二)流通类会员:会员承认本协会具有八尺酒类产品的定价权,并接受本协会的价格指导。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法人更换,联络员更换,地址变迁,电话号码、传真、邮箱、网址等的更改,要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对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和优惠权;

(四)有要求本协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及要求的权利;

(五)有取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酿酒技术标准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承担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有关资料和报表;

(五)积极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自觉遵守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行约行规”,严格自律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物。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一年,经催交两次仍不交纳的;

(二)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违反政府相关规定或整改不力,造成生产(流通)不达标的;

(四)单位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规章制度,损害本协会和行业名誉的。

第十五条  凡被取消资格的会员,自接到通知书二十日内,将会员证书退回本协会,并在会员中进行公告。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议事机构。

(二)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5、研究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6、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三)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未到会的会员表决的事项,应以该会员书面意见为准。

(四)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4、根据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6、制定协会工作计划,讨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与任职期限:

(一)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责任心强;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由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协会工作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办协会召开的会议,组织起草协会有关文件;

(三)组织建立会员数据库,管理会员入会登记与发证工作;

(四)负责开展对外协调联络工作;

(五)管理协会财务收支、文书档案工作;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有偿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政府部门的补贴、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及其他正当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印刷文件、出版刊物、资料等的支出;

(三)办公经费、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按规定缴纳税金;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终止活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1日平远县八尺镇酒业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平远县八尺镇酒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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